(2017)苏04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8常州裕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裕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裕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诉讼代表人:王美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罗刚,男,1963年9月14日生。常州裕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罗刚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罗刚的收入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路朝阳书 记 员 蒋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