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孙良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一分场场部。负责人:杨桂东职务:队长被执行人孙良。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与孙良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翟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