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黎某某、黎某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城乡规划局,黎某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徐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黎某某,男,汉族,34岁,住耒阳市人民路野鹅塘南巷***号。被执行人黎某,男,汉族,47岁,住耒阳市人民路野鹅塘南巷**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黎某某、黎某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追缴被处罚人黎某某、黎某的违法建设罚款48792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无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依法作出(2017)湘04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予以送达,责令其自觉履行该裁定书所确认的内容,缴纳违法建设罚款48792元。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某某、黎某没有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黎某某、黎某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贵涯审判员 黄丽慧审判员 资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