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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召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程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财富广场B座1903室。法定代表人:娄国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召银,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召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程召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162000元及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申请人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9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