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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鲁县支公司、周洪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鲁县支公司,周洪宇,郑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434号原告张宝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鲁县支公司负责人:江红艳职务:经理被告周洪宇,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郑宏玲,女,45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鲁县支公司、周洪宇、郑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