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才兵与唐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才兵,唐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04号原告:黄才兵,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阳春,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黄才兵与被告唐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才兵于2017年6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才兵于2017年6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才兵撤诉。理费1207.00元,减半收取603.50元,由原告黄才兵负担。审判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