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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才兵与唐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才兵,唐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04号原告:黄才兵,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阳春,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黄才兵与被告唐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才兵于2017年6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才兵于2017年6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才兵撤诉。理费1207.00元,减半收取603.50元,由原告黄才兵负担。审判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