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城增、杨立荣与曾现军、罗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城增,杨立荣,曾现军,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襄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城增。申请执行人暨王城增的法定代理人:王山友,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8********,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土城镇花楼门村*组。申请执行人:杨立荣。被执行人:曾现军。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代表人陈向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袁胜凯,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王城增、王山友、杨立荣与曾现军、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襄州支公司)、襄阳互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城增、王山友、杨立荣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保险襄州支公司已经履行了110000元的赔偿义务,就其承担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曾现军、罗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罗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西侧的奎苑现代城的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无法处置。为查找被执行人互谊公司,本院前往襄州区工商局、襄州区国税局、地税局、在襄州区运管局查询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道路运输证的办理情况,仍没有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曾现军、罗勇、互谊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山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