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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熊香林、邓庆高等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香林,邓庆高,邓毛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567号原告:熊香林,女,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邓庆高,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邓毛毛,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邓庆安,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邓庆定,男,汉族,1994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程红丽,女,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理人:张某,董事长。被告:南昌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南路609号。负责人:万文浩,局长。原告熊香林、邓庆高、邓毛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熊香林、邓庆高、邓毛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亦无法联系原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多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