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超时服装辅料厂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兄服装有限公司、张盛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超时服装辅料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兄服装有限公司,张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超时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良龙路段**号。经营者:叶婕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兄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委会发展路。法定代表人:张盛松。被执行人:张盛松,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超时服装辅料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兄服装有限公司、张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1099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947.4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925.95元,但已被(2016)粤0608执保38号冻结,不能扣划,发现其中国银行账户内有2510.0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本案执行费845.39元后余款1664.67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十七座1301的房地产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由于该房产已被(2016)粤0608执保38号案查封,暂不能处理;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664.6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1361.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