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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雯、张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雯,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唐雯。被执行人:张俊。本院在执行(2016)桂03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自动履行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