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雯、张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雯,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唐雯。被执行人:张俊。本院在执行(2016)桂03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自动履行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