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732号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宋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彦,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董秋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伟,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赵金贵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