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龙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龙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09号罪犯蒋龙会,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〇年一月八日作出(2009)潍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龙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龙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14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蒋龙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龙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蒋龙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龙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龙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