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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王伟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王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87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开发区镇北一区七号。法定代表人:吴立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伟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7527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伟锋查无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87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