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与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429号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0号奥康德大厦1202。法定代表人:彭赐满。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宏,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港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24642元,由原告深圳市彭成海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丽静书 记 员 杨书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