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成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成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成寿,男,1960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苗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成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婕、被告人兰成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8时51分许,被告人兰成寿驾驶车牌号为闽H×××××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水南沿南平市延平区江滨路往水东方向行驶,行经南平市延平区江滨路房地产交易中心公交站路段,因处置不当,该车车身左侧刮碰到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1均,导致王某1均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成寿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被害人王某1均经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1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均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兰成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兰成寿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22.92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成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2证言、被告人兰成寿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物证鉴定室延公物鉴(尸)字[201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闽天祥司[2017]车某第21号、闽天祥司[2017]车速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截图、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残、亡者家庭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本院(2017)闽0702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兰成寿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成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成寿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22.92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成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