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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xx、徐xx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临县x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徐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xx。被执行人:张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临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临县x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xx、徐xx与张xx、张xx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xx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xx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对此再无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灵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