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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张举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永红,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张举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57号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乡龙泉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015094R。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红,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先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举常,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红、重庆恭喜发财物流有限公司、张举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重庆祥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