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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1、许某2、柳某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1,柳某,许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78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许某1,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柳某,女,汉族,1938年12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许某2,男,汉族,1934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1、许某2、柳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赵某负担50元,剩余2475元退回赵某。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