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34号被执行人冯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罚金5000元。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