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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王福有,陈玉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92号之二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慧,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0996652K。法定代表人:王福有,(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7859。法定代表人:陈金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王福有,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陈玉香,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王福有、陈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王福有、陈玉香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开丰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