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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章毅,系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建设东街兴隆园小区2-11号。法定代表人徐丽萍,系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旭海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4773元(执行标的:132880元、执行费18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