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宋云鹏与张翼、唐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鹏,张翼,唐耿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576号原告宋云鹏,男,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翼,男,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唐耿强,男,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负责人张玉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鹏诉被告张翼、唐耿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翼、唐耿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云鹏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