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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兴明、胡占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明,胡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6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胡占菊,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10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申请执行胡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占菊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