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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第1173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宋某,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