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国根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根,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根,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 法定代表人:袁玉峻。 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同上。 负责人:姚建杰。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本院(2015)琼海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根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154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131元。经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