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志铭、林大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铭,林大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铭,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大端,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志铭和被执行人林大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大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大端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