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珠、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珠,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7号申请执行人金珠。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金珠与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清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2016)第10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500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已停业不再经营,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已停业不再经营,被执行人天津同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