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何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何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铁武,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芝荣,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号码43293019791215662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2323号。在前次执行中,由于保全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芝荣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坂雪岗工业区第五园(五期)8号楼901房(深房地字第××号)、902房(深房地字第××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主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427248.1元、仲裁费15926元、保全费2352元、律师费9600元,共计455126.1元,请求执行结案并解除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0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672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芝荣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坂雪岗工业区第五园(五期)8号楼901房(深房地字第××号)、902房(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