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敏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北大街东侧2号楼1层68号。法定代表人:郭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燃,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敏,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声,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由上诉人北京华谊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