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程水明、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程水明,程明,黄文静,广东盛大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89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大东裕商业大厦首层、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19579W。主要负责人:李启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展廷,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水明,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程明,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黄文静,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广东盛大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朗晴假日园2期3幢1座2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884809。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程水明、程明、黄文静、广东盛大拍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与被告程水明、程明、黄文静、广东盛大拍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6元,减半收取为11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8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1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审判员 史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