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013号原告:马某,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山丹县居民,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