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巧银与被告周玉兵、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巧银,周玉兵,陈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84号原告:谢巧银,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兵,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陈凤,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谢巧银与被告周玉兵、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巧银撤回对被告周玉兵、陈凤的起诉。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鲍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