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树珍与周学科、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珍,周学科,周杰,李修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72号原告刘树珍。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田佳佳。被告周学科。委托代理人李国涛。被告周杰。被告李修德。原告刘树珍诉被告周学科、周杰、李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树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19元,减半收取19509.5元,由原告刘树珍负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