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金菊、谭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菊,谭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谭金菊,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煌华,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金菊与被执行人谭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谭煌华应支付原告谭金菊执行款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