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592号原告:邝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财产分割费190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