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那日图与孟令琴、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日图,孟令琴,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949号原告:那日图,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琴,68岁,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林(李亚子),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天华小区20号综合楼。负责人:刘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日图诉被告孟令琴、李林(李亚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那日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日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日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甄明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