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71行赔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林燕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燕,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赔初15号原告宋林燕,女,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彪,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燕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宋林燕以本案争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林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林燕撤回起诉。审判长  潘海义审判员  傅 泳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