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金成与刘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成,刘延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006号原告:朱金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延娜,女,汉族,42岁,住巩义市。原告朱金成与被告刘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金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