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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金成与刘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成,刘延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006号原告:朱金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延娜,女,汉族,42岁,住巩义市。原告朱金成与被告刘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金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