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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中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中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3973-1。住所地:西盟县龙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段继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渝志,系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金荣,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本院在执行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荣借款合同纠纷(2014)普中执字第70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荣履行其应承担的偿还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义务。因该执行案件系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李金荣申请执行的系列案,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李金荣位于澜沧县勐朗镇温泉路大桥头路口房产证号为:勐朗镇字第(2006)0xx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澜国用2008第xx5号的综合楼一幢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思茅区阳光茗苑68幢1单元2-3层201号商品房一套及车位两个进行了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对其中拍卖所得款项1061741.42元,申请执行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得216224.36元;对三次拍卖后流拍的被执行人李金荣位于澜沧县勐朗镇温泉路大桥头路口房产证号为:勐朗镇字第(2006)0xx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澜国用2008第xx5号的综合楼一幢,经申请执行人协商后,同意以物抵债,其中申请执行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占该房产产权的20﹪用于抵偿执行款1049600元。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