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传群董国器等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群,董国器,董国辉,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黄传群,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董国器,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董国辉,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蔺高村,组织机构代码57020995-7。法定代表人褚长兴。本院在执行黄传群、董国器、董国辉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