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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集贤县支行与李玲信用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李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负责人:李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早成,男,该行职员。被告:李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7********,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24委*组,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女子监狱服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早成、被告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玲偿还信用卡所欠本金9556.12元,利息1122.70元、费用2687.93元,合计13366.7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玲于2014年6月到我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收到我行信用卡激活并使用,经多次刷卡消费后不能正常还款,拖欠至今,经我行多次催要没有偿还。被告李玲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欠款本金9556.12元,利息1122.70元、费用2687.93元,合计1336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8元,由被告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