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400号原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准忠,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庄稼汉,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1元(已由原告预交6920.67元),按规定收取6920.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远 军审判员 陈 肖 娟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