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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双凤与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凤,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5号原告:史双凤,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双凤与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同年6月21日,原告史双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史双凤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