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双凤与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凤,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5号原告:史双凤,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双凤与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同年6月21日,原告史双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史双凤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