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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翠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翠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翠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2时,危某、孙某来到被告人陈翠平经营的位于本市闸北路的平价宾馆嫖娼,并支付给陈翠平1200元,陈翠平从钟意休闲店找来卖淫人员郑某、李某,并安排二人与危某、孙某在该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翠平主动到天门市竟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翠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危某、郑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翠平利用其经营的宾馆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翠平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翠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翠平容留卖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曾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