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国寨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寨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3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寨,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进贤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国寨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国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杨国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杨国寨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寨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4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闫诗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