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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修兵与任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兵,任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259号原告:修兵,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伦红,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修兵与被告任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修兵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修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修兵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徐世兰人民陪审员  姚家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夕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