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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张卫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张卫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8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祥龙中银路1号。负责人:邝卫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振慧,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伟业,该行职员。被告:张卫志,男,汉族,1981年03月22日出生,住址: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诉被告张卫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张卫志已还清欠款、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经华万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卫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元,保全费555元,合计11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万丽戚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