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家正与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正,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15号原告:杨家正,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814Y。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家正与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家正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家正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