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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746周风浪与梅红亚、梅兆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风浪,梅红亚,梅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周风浪,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涟水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梅红亚,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梅兆法,男,194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周风浪与被执行人梅红亚、梅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周风浪申请,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梅红亚、梅兆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风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风浪与被执行人梅红亚经协商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梅红亚、梅兆法结欠周风浪借款本金97150元,该款梅红亚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月底,每月月底前支付2500元;从2018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周风浪自愿放弃其他所有款项。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周风浪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风浪以已与被执行人梅红亚、梅兆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