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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亚军与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亚军,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崔亚军,男。委托代理人:宋大勇,男,系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亚军与被执行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庄劳人仲裁字[2016]第1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139200元,执行费198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暂无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